(2010)绍虞商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0-05-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蒋伟强与庄迪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伟强,庄迪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895号原告蒋伟强,住上虞市丰惠镇西郊路吴家桥弄4号,身份证号:33062219691001591x。被告庄迪飞,住上虞市百官街道平阳路6号607室,号身份证号:××080014。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伟强与被告庄迪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庄迪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伟强撤回对被告庄迪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831元,依法减半收取291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驾翔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