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执民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慈溪市金和铜业有限公司与孙志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金和铜业有限公司,孙志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1111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金和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逍林镇逍路沿村。法定代表人:岑龙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振关,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志浩,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慈溪市。本案在执行慈溪市金和铜业有限公司诉孙志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2009)甬慈商初字第2340号,查明孙志浩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报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孙志浩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货款32492元及相应违约金,另需向法院交纳诉讼费1090元,执行费69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111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孙 士 明审判员 王 治 军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吉锋(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