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即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0-05-13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黄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即刑初字第368号公诉机关即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4月28日被逮捕。现押看守所。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以即检刑诉(2010)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伙同周某某(在逃)于2006年5月13日21时许,到即墨市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区某号楼前,盗窃纪某停放在此处的春兰牌电动车一辆,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人民币1250元。案发后,赃物已被追缴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黄某于2010年4月28日到即墨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盗窃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黄某于2006年5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期间,因被告人黄某经屡传不到,一直在逃,被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10月17日决定逮捕。2010年4月28日,被告人黄某到即墨市公安局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害人纪某陈述、即墨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书、抓获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投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议适用的法律正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但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黄某投案自首的事实,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因为投案自首的条件是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本案中,被告人黄某系已被采取了刑事拘留转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亦受到了讯问,在经屡传不到,一直在逃,被即墨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情况下主动归案的,为此,认定其投案自首的事实不成立。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能够自愿认罪,并积极缴纳罚金,且赃物被追缴发还被害人,没有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明智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