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茅民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李小瑞与卢定奇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小瑞,卢定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茅民保字第891号申请人李小瑞。被申请人卢定奇。申请人李小瑞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二O一O年五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卢定奇所有的价值15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李光烈以其位于武当街办龚家湾社区1幢4-1-2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十堰房权证茅箭改字第号)作为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九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保全被申请人卢定奇所有的价值15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二、冻结担保人李光烈以其位于武当街办龚家湾社区1幢4-1-2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十堰房权证茅箭改字第号)的抵押、过户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助理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文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