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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泰执委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业创、刘海清等与包洪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业创,刘海清,陈惠州,包洪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泰执委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王业创。申请执行人刘海清。申请执行人陈惠州。被执行人包洪辉。本院受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委托,于2010年4月26日立案执行王业创、刘海清、陈惠州与包洪辉债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包洪辉在本辖区内无财产,其户籍亦于2007年10月29日迁往广东省连州市连州镇东门中路21号。本案不符合委托执行条件,并已将该案退回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温泰执委字第2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邦远审判员  彭成庚审判员  欧卫忠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景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