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泰执委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业创、刘海清等与包洪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业创,刘海清,陈惠州,包洪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泰执委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王业创。申请执行人刘海清。申请执行人陈惠州。被执行人包洪辉。本院受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委托,于2010年4月26日立案执行王业创、刘海清、陈惠州与包洪辉债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包洪辉在本辖区内无财产,其户籍亦于2007年10月29日迁往广东省连州市连州镇东门中路21号。本案不符合委托执行条件,并已将该案退回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温泰执委字第2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邦远审判员 彭成庚审判员 欧卫忠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景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