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张雷与钟方洁、周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雷,钟方洁,周秀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331号原告张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风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建深。被告钟方洁。被告周秀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雷与被告钟方洁、周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张雷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昕昕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