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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民终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宗龙奎与吴才中、惠国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宗龙奎,吴才中,惠国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6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宗龙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才中。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国英。两被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利明。上诉人宗龙奎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9)绍诸民初字第3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宗龙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宗龙奎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宗龙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00元,由上诉人宗龙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晓法审判员  吕景山审判员  傅海鑫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建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