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慈溪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胡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胡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68号原告:慈溪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街道新华村。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被告:胡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慈溪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慈溪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某、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慈溪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起诉称:原告与两被告于2009年12月5日签订《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胡某某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09年12月5日至2009年12月20日,借款人必须到期归还,如延期归还,借款人自愿按延期归还金额和延期天数的日千分之五作为损失赔偿金给出借人,被告王某某对上述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损失赔偿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届期,两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现请求判令被告胡某某即时归还原告借款150000元,支付损失赔偿金9000元(计算至2010年1月3日),并自2010年1月4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损失赔偿金;被告王某某对上述借款本金及损失赔偿金承担连带清楚责任。庭审中,原告自愿要求按有关规定计算损失赔偿金。原告为证明其诉称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担保借款合同一份,证明原告与两被告于2009年12月5日签订了《担保借款合同》一份,被告胡某某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由被告王某某作保证的事实;2.收条一份,证明被告胡某某和被告王某某于2009年12月5日收到原告现金150000元的事实。被告胡某某、王某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与原告诉称的事实相关联,本院对此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与原告的诉称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胡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胡某某借款后,应当及时归还借款并承担逾期还款责任。因原告对逾期损失的计算标准过高,现原告自愿予以调低,故宜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王某某在担保借款合同中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签字,且约定了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故其应当对借款本金及损失赔偿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慈溪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150000元,并自2009年12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赔偿原告慈溪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逾期还款损失;二、被告王某某对被告胡某某的上述清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王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胡某某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80元,由被告胡某某、王某某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为81×××01,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车建国审 判 员 陈忠弟代理审判员 许 琴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铃锋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