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柯巡商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龙游县红云化工有限公司与衢州恒厦模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游县红云化工有限公司,衢州恒厦模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巡商初字第119号原告:龙游县红云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游县城南工业区凌云路23号。法定代表人:程子牛,执行董事。被告:衢州恒厦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双港路39号一楼。法定代表人:胡金海,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游县红云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恒厦模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游县红云化工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游县红云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衢州恒厦模板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游县红云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龙游县红云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徐荣华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