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江与义乌市××江街道羊角××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江,义乌市××江街道羊角××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929号原告义乌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路××号。法宝代表人王跃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甲。被告义乌市××江街道羊角××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义乌市××江街道羊角山村。法宝代表人吴永明,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吴乙。原告义乌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江街道羊角××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伟平独任审判,于2010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甲;被告义乌市××江街道羊角××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吴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义乌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06年6月17日,经招标投标,原、被告签订了道路硬面化工程施某某同,双方约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在施工过程中,原、被告之间又增加了工程甲,总工程共计人民币220059元。该工程在2007年1月19日验收合格。被告分两次共支付了14万元工程款后,尚有80059元未支付。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80059元。被告义乌市××江街道羊角××村民委员会辩称,工程未按时完成、工程验收没有一次性合格、质量不符某某准,按照合同要进行处罚,路基本来应是山上的石块,但原告用碎砖瓦,在验收的时候原告翻工好了,但现在路面起沙,有破洞。质量保证金1万余元不予退给原告。原告称后来拿到2万元,该笔款不是通过村委会支付,要求追回这2万元工程款。工程的总工程款为15万元,追加的部分当初原告说是他自己向街道结算,但现在街道没有追加下来,被告不予支付。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17日,被告因村道路硬面化工程施工,与原告签订施某某同。载明:1、工程预算价为19.1267万元,让利21.05%后预算总造价为15.1005万元。2、工程期限:60天日历天,工期奖励以核定工期为基数,提前或按期完工,不奖不罚,每延迟一天,罚人民币1000元直到国家规定限额为止。3、工程某某:必须按国家现行规范施工,要做到保质保量。要求一次性达到合格。质量奖罚,以合格工程等级为基础考核,竣工验收一次性达到合格。质量奖罚,以合格工程等级为基础考核,竣工验收一次性达到考核要求不奖不赔,一次性验收评定达不到考核要求罚人民币为1000元,并无偿返工整改到合格,交付使用为止。4、工程乙包某式:本工程丙取包工、包料、包甲、包乙施工形式承包给乙方。按本预算内有增减工程甲,由现场管理人员监督签字后为依据。增加部分工程某某须报街道一体化办公室批准方能实施,工程甲按实结算。嗣后,原告按约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又增加了工程甲,总工程款共计人民币220059元。该工程在2007年1月19日验收合格,2007年9月14日双方签订《工程结算审核定单》,确认工程款数额为220059元。被告分三次支付原告款项16万元,尚有60059元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施某某同、竣工验收证书、检验报告、路面结算计算表、工程结算核定单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清楚。对于工程款的数额,双方于2007年9月14日以《工程结算审核定单》进行了确认,该审核定单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认定,对原告之诉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义乌市××江街道羊角××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005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1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吴伟平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 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