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刑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罗小爱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小爱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刑初字第55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小爱,曾用名罗坤耀,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金沙县,彝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金沙县。2007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后因发现同种漏罪,于2007年4月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7年8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2月22日被传唤到案,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小爱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罗小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罗小爱至慈溪市附海镇四界村宋家舍,用螺丝刀撬开挂锁进入胡某出租给高某的租房,欲窃取财物时被发现,并被群众扭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小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高某的陈述笔录、证人胡某、岑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罗小爱的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罗小爱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小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小爱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小爱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2日起至2010年6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国 强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芳芳(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