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鹿民初字第3108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神力××有限公司与温州××××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神力××有限公司,温州××××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温鹿民初字第3108号原告:神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府山××号。法定代表人:郑甲。委托代理人:罗某某。被告:温州××××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炬××工业区××地块。法定代表人:郑乙。原告神力××有限公司(下简称:神力××)为与被告温州××××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神××电器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1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神力××的委托代理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神××电器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神力××诉称:2006年8月10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将坐落温州市炬光园工业3-14地块神力集团新厂房底层1656.09平某某,厂房二层3353.19平某某,办公楼二楼478.3平某某出租给原告使用,年租金为人民币709812元,租赁期限自2006年5月1日至2008年5月1日止。后因被告经营不善,于2008年11月8日搬离厂房,原告同意将租金计算至2008年10月31日止,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租金人民币167906元,水电费8031元,合计人民币175937元。原告曾多次催讨,被告均借故拖欠至今。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房屋租金人民币167906元、水电费8031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2008年12月1日开始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暂算至2009年11月30日为13485.5元)。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被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主体资格。3.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关系。4.结算单据一份,证明被告尚欠原告房屋租金人民币167906元及水电费8031元的事实。5.温州市鹿城区炬光园中路8号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出租的房屋系原告所有的事实。被告神××电器公司未作答辩。审理中,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审核,本院作如下认证: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在合法性、真实性及关联性方面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被告神××电器公司未到庭质证,可视为其自动放弃质证权,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坐落温州市鹿城区炬光园中路8号房屋(原炬光工业园3-14地块)系原告神力××所有。2006年8月10日,原告将该厂房底层1656.09平某某,厂房二层3353.9平某某,办公楼二楼478.32平某某,出租给被告神××电器公司作为厂房和办公用房使用,双方约定:年租金为人民币709812元,每年支付一次,租赁期限自2006年5月1日至2008年5月1日止,有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凭。合同租赁期满后,被告又继续使用至2008年10月底腾空上述厂房。2008年11月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租金人民币167906元、水电费8031元,合计人民币175937元,同时,被告承诺在同年11月底前支付上述款项。但到期后,被告未按约支付,原告曾多次催讨,被告均借故拖欠至今,故诉讼来院。本院认为,财产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被告神××电器公司尚欠原告神力××房屋租金人民币167906元、水电费8031元,事实清楚,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但逾期利息应以原告诉讼之日(2009年11月30日)起计算为妥。被告神××电器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温州××××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神力××有限公司房屋租金、水电费合计人民币175937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09年11月30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88元,由被告温州××××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亚苗审 判 员 王列娅代理审判员 吴春瑜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