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南商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与陆金建、邱美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陆金建,邱美芳,徐金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南商初字第1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住所地:嘉兴市禾兴南路269号。负责人:卜克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银春、祝如华,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金建,湖市当湖街道北榆树浜59号。被告:邱美芳,市当湖街道北榆树浜59号。被告:徐金根,市当湖街道曹况村沈家埭4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与被告陆金建、邱美芳、徐金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已庭外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72元,减半收取2086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286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周平华审 判 员 沈 杰代理审判员 叶利霞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春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