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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宣汉民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宣汉民初字第664号原告吕某某,女,生于1974年9月13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宣汉县,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唐怀安,宣汉县南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向某某,男,生于1970年6月11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宣汉县。2010年3月30日,本院受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2010年5月10日,原告吕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依法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长春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康丕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