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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莱城民初字1070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朱思章与李伟、单县正德车辆服务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思章,李伟,单县正德车辆服务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莱城民初字1070号原告:朱思章。被告:李伟。被告:单县正德车辆服务站,地址:山东菏泽单县朝阳路78号。本院于2010年4月26日作出的(2010)莱城民保字第161号诉讼保全的裁定,现被告李伟已交纳担保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伟所有的鲁RHHx**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亓 蕾审判员 陶洪庆陪审员 孙之海二〇一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英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