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莱城民初字1070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朱思章与李伟、单县正德车辆服务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思章,李伟,单县正德车辆服务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莱城民初字1070号原告:朱思章。被告:李伟。被告:单县正德车辆服务站,地址:山东菏泽单县朝阳路78号。本院于2010年4月26日作出的(2010)莱城民保字第161号诉讼保全的裁定,现被告李伟已交纳担保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伟所有的鲁RHHx**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亓 蕾审判员 陶洪庆陪审员 孙之海二〇一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英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