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柯商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黎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黎某某,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衢柯商初字第310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黎某某。被告:周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黎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雯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黎某某、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张某某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两被告系亲戚关系。2008年2月5日,两被告到原告处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后,两被告未依约归还借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1、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起诉后的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原告张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3、借条一张,证明两被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的事实。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当庭出示,被告黎某某、周某某未到庭,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其内容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与本案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两被告系亲戚关系。2008年2月5日,两被告到原告处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后,两被告未依约归还借款,原告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两被告向原告借款,双方已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现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黎某某、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黎某某、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张某某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0年4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共计2270元,由被告黎某某、周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星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