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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武侯行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9-11-28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第一骨科医院诉被告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武侯分局不回复补偿安置申请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成都第一骨科医院;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武侯分局

案由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武侯行初字第16号原告成都第一骨科医院。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高巍,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王从科,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武侯分局。住所地:成都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高斗,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春林,四川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硕,四川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0年4月19日受理原告成都第一骨科医院诉被告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武侯分局不回复补偿安置申请一案。案件审理中,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武侯分局就成都第一骨科医院的补偿安置申请作出书面回复后,成都第一骨科医院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第一骨科医院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第一骨科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成都第一骨科医院负担。审 判 长  饶 红人民陪审员  **川人民陪审员  裴幼郡二0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雷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