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莲民一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毛琳妲诉被告余志辉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琳妲,余志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一初字第181号原告毛琳妲,女,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余志辉,男,198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毛琳妲诉被告余志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琳妲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琳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琳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审判长 段 军审判员 孙晓凤审判员 郭蓉英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