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德民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林某、林某与被告德清县××坟××厂工伤事故损害赔偿与德清县××坟××厂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林某与被告德清县××坟××厂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德清县××坟××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民初字第312号原告林某。被告德清县××坟××厂,住所地德清县××杨村。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原告林某与被告德清县××坟××厂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再支付工伤待遇36852元。经查: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已于2010年4月6日,由德清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并制作了仲裁调解书,被告已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请求的事项,已经劳动仲裁调解结案,不属于本院的受案范围。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公民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锦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