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莲民三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煤航印刷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安博达印务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煤航印刷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博达印务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三初字第623号原告西安煤航印刷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建西街3号。法定代表人张文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焦平,该公司职员。被告西安博达印务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丰禾路西段128号。法定代表人邸新宽,男,1950年12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煤航印刷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安博达印务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煤航印刷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煤航印刷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安煤航印刷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25元。审判员  王永桓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孟玉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