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民终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赵启茂、郭连英与赵启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启茂,郭连英,赵启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6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启茂。上诉人(原审原告)郭连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启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凤扬。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冰芳。上诉人赵启茂、郭连英因房屋腾退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9)绍诸民初字第2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启茂、郭连英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启茂、郭连英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启茂、郭连英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章建荣审判员 毛振宇审判员 方 艳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剑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