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浙绍民终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赵启茂、郭连英与赵启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启茂,郭连英,赵启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6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启茂。上诉人(原审原告)郭连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启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凤扬。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冰芳。上诉人赵启茂、郭连英因房屋腾退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9)绍诸民初字第2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启茂、郭连英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启茂、郭连英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启茂、郭连英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章建荣审判员  毛振宇审判员  方 艳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剑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