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钱商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绍兴维柯布业有限公司与杭州唐诗纺织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维柯布业有限公司,杭州唐诗纺织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钱商初字第74号原告:绍兴维柯布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钱清镇顾家荡村钱陶公路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陆张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柳立中,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帅,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杭州唐诗纺织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兴议村。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颜美玲。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维柯布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唐诗纺织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杭州唐诗纺织工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杭州唐诗纺织工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