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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温民申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陈中进、章玉松与余作利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中进,章玉松,余作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申字第26号申请再审人(原审上诉人):陈中进。申请再审人(原审上诉人):章玉松。被申请人(原审被上诉人):余作利。原审上诉人陈中进、章玉松与原审被上诉人余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9日作出(2009)浙温商立终字第220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中进、章玉松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陈中进、章玉松称:申请人因不服苍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温苍金商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在提起上诉规定的时间内预交了上诉受理费。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申请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受理费系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余作利未作答辩。再审审查期间,申请人提供了时间为2009年7月9日的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缴款单、记帐凭证。经与本院立案庭核实,本院对该两份证据材料予以确认。经本院审查认为,陈中进、章玉松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叶 峰审 判 员  李爱素代理审判员  朱阳娇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作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