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金商终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陈福元与盛凤娟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盛凤娟,陈福元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商终字第7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盛凤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福元。上诉人盛凤娟为与被上诉人陈福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0)金浦商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盛凤娟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盛凤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0)金浦商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 梅审 判 员 金 莉代理审判员 吴志坚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施秀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