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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民初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浙江百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省鹰潭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李胜良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百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省鹰潭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李胜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852号原告:浙江百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俊虎。委托代理人:马慧汝。被告:江西省鹰潭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桂斌。委托代理人:张大兆。被告:李胜良。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百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鹰潭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李胜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百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百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118元,由原告浙江百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辽敏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淼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