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阿民执字第05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金源石棉有限责任公司与热合木房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金源石棉有限责任公司,热合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阿民执字第05号申请执行人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金源石棉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忠文,经理。被执行人热合木,男,哈萨克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阿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热合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热合木于2010年2月2日前偿付房款18696元,执行费180元,共计18876元。但被执行人热合木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热合木在托里肯拜、库丽米然处有羊群承包费22800元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热合木在托里肯拜、库丽米然处有羊群承包费收入1905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阿尔斯坦审判员 冯 多 祥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利哈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