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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未民宫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茹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茹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未民宫初字第202号原告茹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茹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新成代理审判员  王爱军代理审判员  黄亚军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