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未民宫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茹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茹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未民宫初字第202号原告茹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茹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新成代理审判员 王爱军代理审判员 黄亚军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