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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德新商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德清自立织物整理有限公司与德清县温雅保温丝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清自立织物整理有限公司,德清县温雅保温丝绸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新商初字第103号原告德清自立织物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新市镇士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刘兴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亚平,浙江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清县温雅保温丝绸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钟管镇西街。法定代表人简凤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屠金富,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自立织物整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清县温雅保温丝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2日,以双方在庭外达成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清自立织物整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清自立织物整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302元,财产保全费340元,合计642元由原告德清自立织物整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新良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顾美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