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州民一初字第310-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合肥欣成商贸有限公司诉王春雷、郭造林、阜阳市宏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欣成商贸有限公司,王春雷,郭造林,阜阳市宏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州民一初字第310-1号原告:合肥欣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新站区园D组团1幢201室。法定代表人:陈毓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昭文,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文美荣,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春雷,男,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袁寨镇宋渡口村白果庄71号。被告:郭造林,男,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州区九龙镇陈桥村。被告:阜阳市宏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州区程集镇(程集派出所东侧)。法定代表人:张颖,负责人。担保人:陈毓沁,女,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属山区青阳南路安居苑27-4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欣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春雷、郭造林、阜阳市宏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春雷、郭造林、阜阳市宏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皖KB85**及挂车皖KM5**挂车辆在都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赔偿金500000元。并由陈毓沁为原告财产保全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贵池路广利花园1幢104室和位于合肥市当涂北路与物流大道交叉口晨阳世纪城2幢206室二套作为担保。本院于2009年12月23日制作(2010)州民一初字第31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王春雷、郭造林、阜阳市宏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皖KB85**及挂车皖KM5**挂车辆在都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赔偿金500000元;查封担保人陈毓沁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贵池路广利花园1幢104室和位于合肥市当涂北路与物流大道交叉口晨阳世纪城2幢206室二套。由于本院(2010)州民一初字第310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被告并已按调解书履行,现原告申请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王春雷、郭造林、阜阳市宏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皖KB85**及挂车皖KM5**挂车辆在都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赔偿金50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陈毓沁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贵池路广利花园1幢104室和位于合肥市当涂北路与物流大道交叉口晨阳世纪城2幢206室二套的查封。审 判 长 邹立恒审 判 员 高 琳代理审判员 丁晓鹏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姚 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