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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永瓯商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永瓯商初字第135号原告:张××。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长云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剑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