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冯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冯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944号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陈甲。委托代理人:郦某某。被告:冯某某。委托代理人:陈乙。本案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冯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其他事由需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黄伟松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俞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