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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柯商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衢州诚信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国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诚信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徐国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商初字第285号原告:衢州诚信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三衢路16-23东六幢1-5号。法定代表人:宁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伟民,衢州柯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郑国峰,衢州柯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国伟,个体户,住衢州市柯城区官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诚信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国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诚信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徐国伟已将车款付清为由,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诉权。原告衢州诚信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衢州诚信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衢州诚信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已付讫)。审判员  李欣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项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