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藁执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郭振中申请执行田国巧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振中,田国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藁执字第5-12号申请执行人:郭振中,男,1957年7月22日生,汉族,本市刘海庄村人。被执行人:田国巧,女,1971年9月20日生,汉族,本市梅花镇崔家庄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藁民初字第6-1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02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2002年1月10日前履行判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执行人田国巧在银行的存款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柳志华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聂文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