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嵊商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二普与姜宝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二普,姜宝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嵊商初字第77号原告陈二普,男,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嵊泗县菜园镇基湖村高沙地二弄49号。被告姜宝明,上海民旺室内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嵊泗分公司负责人,住浙江省高邮市青乡瓦仓村一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二普与被告姜宝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二普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二普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二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 峥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燕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