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西民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刘希光与刘言章、阳光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希光,刘言章,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西民初字第333号原告刘希光。被告刘言章。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希光诉被告刘言章、阳光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希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2元,减半收取351元;速递费120元,合计471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 妍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倪翠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