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商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章××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444号原告:章××。委托代理人:屠××。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住所地:嘉善县××号。负责人:刘××。委托代理人:徐××。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勇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