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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商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章××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444号原告:章××。委托代理人:屠××。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住所地:嘉善县××号。负责人:刘××。委托代理人:徐××。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勇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