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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商终立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杭州萧山银隆化纤有限公司、杭州萧山银隆化纤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绍兴县齐与绍兴县齐锋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萧山银隆化纤有限公司,绍兴县齐锋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立字第1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萧山银隆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浙江纺织采购博览城6幢15号。法定代表人胡秀银,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县齐锋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齐贤镇陶里村。法定代表人徐国仁,执行董事。上诉人杭州萧山银隆化纤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绍兴县齐锋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9)绍商初字第1675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陆卫东代理审判员  傅 芝兰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章卫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