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周商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孙群恩与钟国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群恩,钟国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周商初字第222号原告:孙群恩,女,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王国权,慈溪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钟国申,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群恩诉被告钟国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群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依法收取25元,由原告孙群恩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俞朝辉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熊科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