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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海法商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台州谊聚机电有限公司与全球国际货运代理(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SCHENKEROCEANLIMITED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谊聚机电有限公司,全球国际货运代理(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schenkeroceanlimited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海法商初字第95号原告:台州谊聚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大洋城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宜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挺炜,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全球国际货运代理(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188号新园宾馆写字楼12楼b座。负责人:karlheinzemberger,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勤,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schenkeroceanlimited。floor,skylinetower,39wangkwongroad,kowloonbay,kowloon,hongkong。(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九龙湾宏光道39号宏天广场35楼。)法定代表人:wolfgangbennodrager。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谊聚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全球国际货运代理(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schenkeroceanlimited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谊聚机电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州谊聚机电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合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谊聚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90元,减半收取1245元,由原告台州谊聚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锋代理审判员 张 辉代理审判员 胡立强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庄志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