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德武商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谢建根与肖开玮、吴晓董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建根,肖开玮,吴晓董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武商初字第87号原告谢建根,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武康镇上柏白燕村大清坞6号。委托代理人吴唤,浙江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开玮,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武康镇新琪村吴家湾20号。被告吴晓董,197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武康镇新琪村吴家湾2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建根与被告肖开玮、被告吴晓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建根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建根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建根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1673元,由原告谢建根负担。审 判 长 姚 舟 德审 判 员 钱慧芳审判员沈晓忠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沈 筱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