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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江九民初字第251-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胡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江九民初字第251-1号原告胡某。被告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蔡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蔡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宋伟锋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