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龙商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龙泉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同心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泉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同心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龙商初字第329号原告:龙泉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龙泉市剑池西路45号。法定代表人:张勋华,任经理。被告:浙江同心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住所地:龙泉市剑池东路同心花园。法定代表人:马祖方,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泉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浙江同心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龙泉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泉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7元,减半收取979元,由原告龙泉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明才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叶吉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