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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温民申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朱彩琴与陈国虎、江焕斌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朱彩琴,陈国虎,江焕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申字第13号申请再审人(案外人):朱彩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乃柱。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国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童洪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江焕斌。申请再审人朱彩琴与被申请人江焕斌、陈国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日作出(2009)温平商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外人朱彩琴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审认定:2008年7月19日,江焕斌向陈国虎出具欠条一份,欠款金额376万元,并约定于2008年12月28日前还清。该款江焕斌至今未还。原审认为:陈国虎与江焕斌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为有效。江焕斌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已经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陈国虎要求江焕斌归还借款理由充分,予以支持。江焕斌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缺席处理。遂判决:限江焕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陈国虎借款376万元。案件受理费36880元,减半收取18440元,由江焕斌负担。朱彩琴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缺乏证据证明,应予以再审。理由:一是陈国虎主张江焕斌欠债376万的证据仅为一份“欠条”,且江焕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既无债务人到庭确认真实性,又无其他证据给予佐证,“欠条”本身存在合理的怀疑。二是根据陈国虎起诉称,2003年8月江焕斌因到杭州购房缺乏资金向陈国虎借款65万元,后又因经营需要陆续于2004年8月、2005年1月、2005年11月分别借款100万元、62万元、68万元,四笔借款均巨大数额,直接支付现金不符常理。三是陈国虎是平阳三中一名退休十多年的教师,月收入不到3000元,其配偶是家庭主妇,无任何经济来源,养育三个儿子,且三子(陈向阳30多岁)是弱智者,这样的工薪阶层,根本不存在有376万元的借款能力。2、申请人诉江焕斌欠债335万元的借贷纠纷案,2008年5月26日下午在杭州西湖法院开庭审理时,江焕斌根本没有提到欠陈国虎376万元的事实,陈国虎所主张的4笔借款均于03年8月至05年11月前,而其出具的欠据时间却同为2008年7月19日,这明显是针对西湖法院2008年5月26日作出(2008)杭西民一初字第215号民事调解书的造假行为,损害了申请再审人的利益。3、江焕斌曾因诈骗罪被平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具有卑劣的欺诈前科。4、一审送达程序存在瑕疵,江焕斌没有收到法院法律文书,是由张中林代收的,也没有代收法律文书委托手续。据此,请求依法再审,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陈国虎辩称:被申请人与江焕斌的借款关系是真实的,正因为他们有亲戚关系,才一直多次借款,到2008年7月经结算出具借条。江焕斌2008年7月出具借条时,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资不抵债。至于陈国虎的经济来源,其是有名的中学教师,也有经营活动,还有亲戚间的调剂。一审开庭未经质证是因为江焕斌缺席,这不能成为申请再审的理由。申请人主张欠条是伪造的,但没有证据证明。至于江焕斌有诈骗前科,与本案无关。被申请人江焕斌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朱彩琴对江焕斌享有债权335万元业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而江焕斌向陈国虎出具欠条是朱彩琴向法院起诉之后,且本案的债务确实存在许多的疑点,江焕斌现已资不抵债,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已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查封,处于强制执行之中,本案判决结果与申请再审人朱彩琴存在不可分的诉的利益关系。现申请再审人朱彩琴对2008年7月19日江焕斌向陈国虎出具的376万元欠据提出异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崔盛钢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戴华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