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瓯三商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诸葛某某、金某某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诸葛某某,金某某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瓯三商初字第76-2号原告:徐某某。被告:诸葛某某。被告: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诸葛某某、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金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金某某的起诉。审 判 长 黄文胜审 判 员 章 豪代理审判员 陈伟克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曙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