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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3509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某某为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佳××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深圳市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35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深圳市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某某为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市佳××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9)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佳××有限公司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法履行。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可看出,双方有书面约定,约定提成工资按2%的比例计算,故原审核算的李某某应得提成及深圳市佳××有限公司多支付的提成数额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李某某主张其应得提成数额计算无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其相应关于提成的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根据深圳市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所手写的结算清单显示,李某某在2008年1月至2008年4月期间属休产假期间,深圳市佳××有限公司并未支付李某某此期间的工资,应予支付。李某某月工资为人民币2000元,故深圳市佳××有限公司应支付李某某产假期间工资人民币8000元。李某某的此项上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深圳市佳××有限公司应支付李某某的2008年5至7月份工资,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维持。关于深圳市佳××有限公司是否应支付李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李某某主张深圳市佳××有限公司将其辞退,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故李某某要求深圳市佳××有限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李某某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理由不成立部分,本院予以驳回。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部分有误,本院予以改判。参照《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五)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9)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91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二、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9)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910号民事判决第四、五项;三、被上诉人深圳市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李某某2008年1月至4月期间产假工资人民币8000元;四、驳回上诉人李某某的其他上诉请求;五、驳回被上诉人深圳市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二审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5元,均由被上诉人深圳市佳××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马  莹  莹审 判 员 蔡  劲  峰代理审判员 陈  雅  娟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晓露(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