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永商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施庆庭与金美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庆庭,金美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永商初字第247号原告::施庆庭,住浙江省兰溪市云山街道马岭背2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19194307120019。被告:金美叶,省永康市东城街道绍童村台门街58号,公民身份号码:××196403076721。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庆庭与被告金美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严秀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50元,由原告施庆庭负担。审判长 应志标审判员 王可玖审判员 王加强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飞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