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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永商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施庆庭与金美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庆庭,金美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永商初字第247号原告::施庆庭,住浙江省兰溪市云山街道马岭背2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19194307120019。被告:金美叶,省永康市东城街道绍童村台门街58号,公民身份号码:××196403076721。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庆庭与被告金美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严秀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50元,由原告施庆庭负担。审判长  应志标审判员  王可玖审判员  王加强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飞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