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嘉商终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沈文海与金英、张明惠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英,沈文海,张明惠,浙江佳海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商终字第2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文海。原审被告张明惠。原审被告浙江佳海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颢纯。上诉人金英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海宁市人民法院(2009)嘉海商初字第1833号民事判决,于2010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金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海宁市人民法院(2009)嘉海商初字第183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连 忠审判员 陈建刚代理审判员金傅祥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 金 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