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盐商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潘××与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居××,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盐商初字第225号原告:潘××。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居××。第三人:姚×。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诉被告居××、第三人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经协商已达成和解,故原告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居××、第三人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撤回对被告居××、第三人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潘××负担。审判员 甘琴飞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凯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