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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盐商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潘××与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居××,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盐商初字第225号原告:潘××。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居××。第三人:姚×。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诉被告居××、第三人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经协商已达成和解,故原告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居××、第三人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撤回对被告居××、第三人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潘××负担。审判员  甘琴飞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凯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