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嵩商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乐美坤与阮科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美坤,阮科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嵩商初字第44号原告:乐美坤,(身份证号码为330227197512232032),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新乐村380号。被告:阮科威,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塘溪镇象峰新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乐美坤与被告阮科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乐美坤于2010年5月12日以双方已和解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美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美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乐美坤负担。审 判 员 俞奇明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朱飞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