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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嵩商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乐美坤与阮科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美坤,阮科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嵩商初字第44号原告:乐美坤,(身份证号码为330227197512232032),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新乐村380号。被告:阮科威,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塘溪镇象峰新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乐美坤与被告阮科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乐美坤于2010年5月12日以双方已和解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美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美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乐美坤负担。审 判 员 俞奇明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朱飞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