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灞民初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西安市东方冶金铸造厂与刘改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东方冶金铸造厂,刘改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885号原告西安市东方冶金铸造厂,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豁口村(铜材厂西侧)。法定代表人孙存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保庆。被告刘改民。委托代理人孙永涛,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东方冶金铸造厂诉被告刘改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东方冶金铸造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本院减半收取1350元。因原告已预交2700元,故本院退付原告1350元。审 判 长 余国庆审 判 员 赵耀世代理审判员 何晓丽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侯 莹 更多数据: